陳祖詠


陳祖詠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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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線:(852) 3582 3233
手機:(852) 6209 7233
電郵:rachel.chan@kyclaw.com

語言

  • 英文
  • 粵語
  • 普通話

學歷

  • 法學碩士,英國牛津大學
  • 法學專業證書(優等),香港大學
  • 法學學士(一級榮譽),香港大學

專業資格

  •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律師
  • 英格蘭及威爾斯最高法院律師 (非執業)

簡歷

陳祖詠律師是爭議解決團隊的成員,專注於仲裁案件。陳律師具有豐富的本地和國際仲裁經驗,多次代表項目業主、私人和商業開發商、公共機構、總承包商、分包商、工程物料供應商及專門承造商、項目顧問等,針對其在香港、中國內地、澳門、迪拜、菲律賓及拉丁美洲等地的不同規模及複雜程度的商業及建築糾紛,以及相關仲裁及訴訟提供法律服務。

自從加入本所,陳律師亦多次處理監管案件,為上市公司、董事及持牌人就證監會、港交所及會計及財務匯報局的查訊、調查及紀律處分程序提供法律意見。

陳律師致力於提供最佳的客戶服務和體驗,並以她及時的建議和「人性化」的做法為榮。

陳律師現任律師紀律審裁團之執業律師委員,亦是香港城市大學法學專業證書國際仲裁課程外部學術顧問(2016 – 2025) 。陳律師亦受任為香港律師會仲裁小組成員(自2019年10月起)。

近期參與項目及專業經歷

仲裁及建築案件

  • 可再生能源:代表大股東處理兩宗由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管理的仲裁及申請附帶接管人及強制性濟助的相關高等法院訴訟。該案涉及大股東與私募股權投資者之間的紛爭,該紛爭乃有關一家在中國各省擁有及營運龐大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廠網路的中國大型企業集團之管理與控制。
  • 經銷協議:代表一家知名的謢膚與美容品牌之獨家經銷商處理其在香港與海外向製造商提起的各項仲裁及相關法院程序。
  • 中國房地產:代表小股東處理大股東所提起的仲裁,該仲裁涉及相關合資公司的被指稱僵局及不公平損害行為。
  • 醫院項目:代表NEC總承包商針對分包商提出的仲裁及相關高等法院訴訟提出抗辯。
  • 廢物管理基建:代表海外DBO總承包商就其在香港的全球最先進廢物管理基建項目之設計、建造和營運所引起的爭議,透過調解及仲裁向香港政府提出數十億元索賠。
  • 拉丁美洲發電廠項目:代表 EPC 承包商,處理由一間位於拉丁美洲的燃煤發電廠的設計、採購和建設的EPC 合同(受紐約州法律管限)和相關融資協議的終止而引起的國際商會仲裁。
  • 基建項目(新鐵路項目):代表土方工程分包商就一項香港主要鐵路基建工程向總承包商提出索賠。
  • 公共工程(橋梁及地下通道網及相關行人天橋):代表總承包商,就其價值15億港幣的土木工程基建項目,透過調解及仲裁向香港政府提出索賠。
  • 迪拜基建項目:代表一家大型日本承包商,就其在迪拜的基礎建設及公路/交匯處項目,根據迪拜政府的仲裁和調解規則向迪拜政府提出仲裁,該案涉及數十億美元。
  • 澳門賭場項目:代表鋼鐵工程承辦商就一澳門賭場及酒店發展項目的工程所引起的爭議向項目業主提出索賠。
  • 基建項目 – 立法會及獨立小組查詢:為香港一大型基建項目的項目業主就立法會及獨立專家小組的查詢提供法律意見。
  • 菲律賓商業項目:代表總承建商,就其與分包商於菲律賓捲煙生產設施建設項目的糾紛,於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訴訟。
  • 商品交易(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CIETAC)仲裁):代表一家巴西礦產供應商,處理其中國買家終止合約而導致數十億元索償的糾紛。
  • 公共房屋工程:代表承建商,處理香港房屋委員會向其提出的短樁索賠訴訟。
  • 臺灣基建項目:為主承包商就一項臺灣的150億美元基礎設施發展與項目業主之調解提供法律意見。
  • 中國化工廠開發(國際商會 (ICC)仲裁):為一家臺灣/新加坡企業集團,就其因中國化工廠項目停工而與項目持有人及其他下游承包商引起的ICC仲裁提供法律意見。
  • 中國房地產:代表一家美國銀行和其在中國的合資夥伴,就其在上海的一項中途停止的房地產投資項目,向一家中國公司和其海外母公司提出仲裁。
  • 日本仲裁裁決執行:代表臺灣上市公司集團針對仲裁勝方在香港提出的執行仲裁裁決的相關法律訴訟提出抗辯。
  • 臺灣非公約仲裁裁決執行:代表臺灣公共基金針對一家瑞士銀行在香港提出執行仲裁裁決的有關法律訴訟。
  • 建設前端和諮詢工作:陳律師亦經常處理建築合同前端審閱和非訴訟項目工作,例子包括資料中心項目的管理、諮詢及建造合同、賭場和酒店開發,以及電訊基礎設施的設計、建設和維護。

商業訴訟、監管機構調查及其他案件

  • 債券違約:代表債券持有人就中國其中一家最大的國有企業發行的一系列債券之違約,向發行人、擔保人及其他各方提出索賠。
  • 債務償還安排(優先票據違約):代表一間建築公司向法院申請認許債權人的債務折衷方案。
  • 清盤:為法院指定的臨時接管人(隨後,接管人)就一家上市公司清盤之管理提供法律意見及服務,包括控制及接管上市公司及其在香港及海外超過95間子公司和分公司的所有文件及記錄、銀行帳戶及所有其他資產(在岸和離岸),並處理多項涉及集團公司的進行中的民事及刑事訴訟。
  • 監管:為上市公司就證監會及港交所因涉嫌管理不善和其他不當行為而進行的同步監管調查提供法律意見。本所結合企業及爭議團隊的經驗和專業知識,協助客戶處理(及最後解除)調查,並成功恢復其股份買賣。
  • 監管:為上市公司就證監會及港交所因涉嫌披露虛假或具誤導性消息而進行的同步監管調查提供法律意見。
  • 監管:為上市公司就會計及財務匯報局的查詢提供法律意見。
  • 監管:為客戶就中國証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為進行中的調查請求協助而引起的證監會查詢提供法律意見。
  • 監管:為客戶就證監會的突擊檢查及後續跟進提供法律意見。
  • 中國法院執行判決:代表一家澳大利亞賭場營運商,通過香港和內地的相互判決認可和強制執行安排,在香港及上海執行針對一名中國公民的判決。
  • 公司股東之間的爭議:代表一家上市公司控股公司的股東/董事就董事會控制權糾紛引致的高等法院訴訟中提供法律服務。
  • 商業訴訟:代表一家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於高等法院針對一國有企業的離岸子公司提出訴訟。該案爭議源於一家在中國內地擁有龐大資產的企業之股份買賣。
  • 挪用資金:代表一家澳大利亞賭場營運商及其關聯公司,就其涉嫌收取原告律師事務所前合伙人挪用的資金,在高等法院的多方訴訟案件中提出抗辯。
  • 上訴:代表私人投資公司,就其因中止銷售一家香港酒店引致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訴訟,以及就兩家銀行強制履行合約引致高等法院訴訟,提供法律服務。
  • 公司清盤:代表少數股東成功申請臨時資產凍結令禁止消耗公司的資產,並進一步在不公平損害及清盤程序中為其提供法律服務。
  • 銀行及監管:代表客戶就其與一家台資銀行之間關於違規銷售累積認購期權合約及外匯金融產品的糾紛提供法律服務。
  • 監管及證監會訴訟:代表一家企業客戶,就其涉嫌挪用開放式投資計畫資金所引致的禁制令訴訟及證監會相關監管訴訟,提供法律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