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解決、企業重組及破產

本所的爭議解決團隊具有廣泛的本地及跨境仲裁和訴訟經驗,並就各類商業糾紛、證券法規遵循、破產及企業重組提供各項法律服務。從跨國企業和主要金融機構到政府及知名人士,本所為各行各業的客戶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透過結合本所的爭議解決能力與本所其他業務領域的經驗,我們為客戶提供獨特的全面法律服務。憑藉本所業務領域的廣度及規模,我們能根據客戶的需求提供切實可行和戰略性的法律意見。本所提供的法律服包括:

銀行業務及金融糾紛

  • 銀行業務: 就有關可轉換債券違約的臨時清盤人委任申請代表銀行。
  • 銀行業務:在多個司法管轄區就債務人公司的抵押資產的接管人委任申請及其相關的追討訴訟中代表銀行。
  • 投資基金:在法庭巳委任接管人的情況下就有關保存投資基金資產的案中代表投資基金。
  • 銀行業務與監管: 在有關一家台資銀行就有關不當銷售累積認購期權合約和外匯投資產品的糾紛中代表私人銀行客戶。
  • 監管和香港證監會訴訟: 在有關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香港證監會)就涉嫌不當挪用開放式投資計劃資金提起的禁制令法律程序及其相關的訴訟中代表私人公司客戶。
  • 香港交易所監管訴訟: 在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就履行上市規則規定提出的監管訴訟及提問中代表眾多香港上市的公司及其董事。

商業索賠和違約

  • 違約索賠: 就因被供應瑕疵/缺陷產品而遭受的損失提起的索賠案中代表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的子公司。
  • 商業索賠: 在針對國有企業的離岸子公司就有關一家在中國大陸擁有大量資產的公司的股份買賣提起的高等法院索賠案中代表一家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
  • 商品貿易: 代表一家巴西礦產供應商,就其一中國買家終止合約而導致數十億元美元的仲裁索賠案中提供法律服務。
  • 復還財產: 代表一家中國省級窗口公司,就涉及中國及香港法律問題的公司交易糾紛提起的復還索償案中作出辯護。該糾紛涉及香港原訟法庭、上訴法庭及上訴法庭的訴訟程序。
  • 中國企業對外投資: 代表中國國有企業,就其涉嫌違反涉及中國對外投資和中國、香港及歐洲法律問題的一系列股份購買協議提起的仲裁索償案中作出辯護。
  • 中國房地產: 針對一家中國公司及其離岸母公司就有關上海房地產發展作廢的事宜提起的仲裁案中代表一家美國銀行及其中國境內的合資夥伴。
  • 不當挪用資金: 代表一家澳大利亞賭場營運商及其聯營公司,針對原告律師事務所就其前合夥人挪用資金的索賠在高等法院提出的多方訴訟案件中提出抗辯。
  • 上訴:代表投資公司客戶,就其因中止銷售香港一家酒店引致上訴法庭及終審法院訴訟、以及就兩家銀行強制履行合約引致高等法院訴訟案件中提供法律服務。

股東和公司糾紛

  • 公司及其股東的糾紛: 在一名前任員工就公司涉嫌違反有關「禮物」(即公司10%的股權)的口頭協議提起的訴訟中代表一家香港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作出辯護。
  • 公司及其股東的糾紛: 在有關董事會控制權的糾紛中代表一名香港上市公司的控股母公司的股東及董事。
  • 公司及其股東的糾紛: 就香港上市公司管理不善及其他涉嫌違反誠信責任的數名董事會成員及其相聯方的糾紛,以及由此導致的董事會控制權重組中代表多名香港上市公司的主要股東。
  • 公司及其股東的糾紛: 就涉及海外和香港司法管轄區的股東權利的法律安排而可能導致與公司股東的潛在爭議代表一家香港上市公司。
  • 公司和清盤: 繼成功申請臨時資產凍結令禁止耗散有價值資產後,在不公平損害及清盤的法律程序中代表少數股東。

債務追討

  • 銀行和金融機構: 就收回貸款和強制執行擔保和保證物包括涉及取得臨時強制性濟助等事宜中代表多家銀行和金融機構。

知識產權糾紛

  • 反對商標註冊: 在針對一家財富世界500強公司的商標註冊申請提起的反對訴訟中代表一家公司作出反對並最終促成雙方就各自商標共存達成和解。

禁制令

  • 臨時強制性濟助: 曾為多個客戶成功獲取臨時強制性濟助,例如資產凍結令和專有禁令等臨時禁制令。

競爭法的執行及遵循

  • 遵循競爭法: 向海外承建商就懷疑投標人操縱投標活動提供法律意見。

執行法庭判決和仲裁裁決

  • 執行日本仲裁裁決: 代表台灣上市公司集團針對仲裁勝方在香港提出的執行仲裁裁決的相關法律訴訟提出抗辯。
  • 執行台灣非公約裁決: 代表台灣公共基金針對一家瑞士銀行向香港法院申請在香港提出執行仲裁裁決的 有關法律訴訟。
  • 在中國執行法庭判決:代表一家賭場營運商,向上海法院申請通過在香港和內地的相互判決認可和強制執行安排,在內地執行香港法院針對一名中國公民的判決。

勞資糾紛及和平等機會申索

  • 即時解僱:代表一家國際金融機構就兩名前高級員工提出的不當地終止僱員合約索賠案中作出抗辯。
  • 疏忽索賠: 在針對一名前高級總監就其疏忽提出的索賠案中代表一家金融機構。
  • 種族歧視: 代表一家國際承建商在一名前僱員就有關被指因種族歧視原因而不當地終止聘用合約提起的平等機會訴訟案作出抗辯。

企業重組及破產

  • 代表債務人: 在一家中國公司就有關一系列跨境資本交易巳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的情況下代表債務人提出撤銷申請。
  • 代表臨時清盤人及清盤人: 在針對前上市公司的前主席及前董事提出的訴訟中代表臨時清盤人及清盤人作出追討資產及違反誠信責任的索賠。
  • 代表清盤人: 就有關公司的發起、組成、營業、交易、事務或財產的人員代表清盤人依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286B條 (以前列在第221條)提起文件透露及審查的申請。
  • 代表破產受託人: 在資產索究的申索案中代表破產受託人並且代表其就海外銀行香港分行所管有的文件依據「破產條例」第29條向法庭作出相關申請。
  • 代表接管人: 在多個司法管轄區就債務人公司的抵押資產代表接管人並監督整個追討訴訟程序的狀況及進度,並同時亦在債務人公司提出反對委任接管人時代表接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