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祖咏


陈祖咏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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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线:(852) 3582 3233
手机:(852) 6209 7233
电邮:rachel.chan@kyclaw.com

语言

  • 英文
  • 粤语
  • 普通话

学历

  • 法学硕士,英国牛津大学
  • 法学专业证书(优等),香港大学
  • 法学学士(一级荣誉),香港大学

专业资格

  • 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律师
  • 英格兰及韦尔斯最高法院律师 (非执业)

简历

陈祖咏律师是争议解决团队的成员,专注于仲裁案件。陈律师具有丰富的本地和国际仲裁经验,多次代表项目业主、私人和商业开发商、公共机构、总承包商、分包商、工程物料供货商及专门承造商、项目顾问等,针对其在香港、中国内地、澳门、迪拜、菲律宾及拉丁美洲等地的不同规模及复杂程度的商业及建筑纠纷,以及相关仲裁及诉讼提供法律服务。

自从加入本所,陈律师亦多次处理监管案件,为上市公司、董事及持牌人就证监会、港交所及会计及财务汇报局的查讯、调查及纪律处分程序提供法律意见。

陈律师致力于提供最佳的客户服务和体验,并以她及时的建议和「人性化」的做法为荣。

陈律师现任律师纪律审裁团之执业律师委员,亦是香港城市大学法学专业证书国际仲裁课程外部学术顾问(2016 – 2025) 。陈律师亦受任为香港律师会仲裁小组成员(自2019年10月起)。

近期参与项目及专业经历

仲裁及建筑案件

  • 可再生能源:代表大股东处理两宗由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管理的仲裁及申请附带接管人及强制性济助的相关高等法院诉讼。该案涉及大股东与私募股权投资者之间的纷争,该纷争乃有关一家在中国各省拥有及营运庞大的可再生能源发电厂网络的中国大型企业集团之管理与控制。
  • 经销协议:代表一家知名的謢肤与美容品牌之独家经销商处理其在香港与海外向制造商提起的各项仲裁及相关法院程序。
  • 中国房地产:代表小股东处理大股东所提起的仲裁,该仲裁涉及相关合资公司的被指称僵局及不公平损害行为。
  • 医院项目:代表NEC总承包商针对分包商提出的仲裁及相关高等法院诉讼提出抗辩。
  • 废物管理基建:代表海外DBO总承包商就其在香港的全球最先进废物管理基建项目之设计、建造和营运所引起的争议,透过调解及仲裁向香港政府提出数十亿元索赔。
  • 拉丁美洲发电厂项目:代表 EPC 承包商,处理由一间位于拉丁美洲的燃煤发电厂的设计、采购和建设的EPC 合同(受纽约州法律管限)和相关融资协议的终止而引起的国际商会仲裁。
  • 基建项目(新铁路项目):代表土方工程分包商就一项香港主要铁路基建工程向总承包商提出索赔。
  • 公共工程(桥梁及地下通道网及相关行人天桥):代表总承包商,就其价值15亿港币的土木工程基建项目,透过调解及仲裁向香港政府提出索赔。
  • 迪拜基建项目:代表一家大型日本承包商,就其在迪拜的基础建设及公路/交汇处项目,根据迪拜政府的仲裁和调解规则向迪拜政府提出仲裁,该案涉及数十亿美元。
  • 澳门赌场项目:代表钢铁工程承办商就一澳门赌场及酒店发展项目的工程所引起的争议向项目业主提出索赔。
  • 基建项目 – 立法会及独立小组查询:为香港一大型基建项目的项目业主就立法会及独立专家小组的查询提供法律意见。
  • 菲律宾商业项目:代表总承建商,就其与分包商于菲律宾卷烟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纠纷,于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诉讼。
  • 商品交易(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仲裁):代表一家巴西矿产供货商,处理其中国买家终止合约而导致数十亿元索偿的纠纷。
  • 公共房屋工程:代表承建商,处理香港房屋委员会向其提出的短桩索赔诉讼。
  • 台湾基建项目:为主承包商就一项台湾的150亿美元基础设施发展与项目业主之调解提供法律意见。
  • 中国化工厂开发(国际商会 (ICC)仲裁):为一家台湾/新加坡企业集团,就其因中国化工厂项目停工而与项目持有人及其他下游承包商引起的ICC仲裁提供法律意见。
  • 中国房地产:代表一家美国银行和其在中国的合资伙伴,就其在上海的一项中途停止的房地产投资项目,向一家中国公司和其海外母公司提出仲裁。
  • 日本仲裁裁决执行:代表台湾上市公司集团针对仲裁胜方在香港提出的执行仲裁裁决的相关法律诉讼提出抗辩。
  • 台湾非公约仲裁裁决执行:代表台湾公共基金针对一家瑞士银行在香港提出执行仲裁裁决的有关法律诉讼。
  • 建设前端和咨询工作:陈律师亦经常处理建筑合同前端审阅和非诉讼项目工作,例子包括数据中心项目的管理、咨询及建造合同、赌场和酒店开发,以及电讯基础设施的设计、建设和维护。

商业诉讼、监管机构调查及其他案件

  • 债券违约:代表债券持有人就中国其中一家最大的国有企业发行的一系列债券之违约,向发行人、担保人及其他各方提出索赔。
  • 债务偿还安排(优先票据违约):代表一间建筑公司向法院申请认许债权人的债务折衷方案。
  • 清盘:为法院指定的临时接管人(随后,接管人)就一家上市公司清盘之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及服务,包括控制及接管上市公司及其在香港及海外超过95间子公司和分公司的所有文件及记录、银行帐户及所有其他资产(在岸和离岸),并处理多项涉及集团公司的进行中的民事及刑事诉讼。
  • 监管:为上市公司就证监会及港交所因涉嫌管理不善和其他不当行为而进行的同步监管调查提供法律意见。本所结合企业及争议团队的经验和专业知识,协助客户处理(及最后解除)调查,并成功恢复其股份买卖。
  • 监管:为上市公司就证监会及港交所因涉嫌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消息而进行的同步监管调查提供法律意见。
  • 监管:为上市公司就会计及财务汇报局的查询提供法律意见。
  • 监管:为客户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为进行中的调查请求协助而引起的证监会查询提供法律意见。
  • 监管:为客户就证监会的突击检查及后续跟进提供法律意见。
  • 中国法院执行判决:代表一家澳大利亚赌场营运商,通过香港和内地的相互判决认可和强制执行安排,在香港及上海执行针对一名中国公民的判决。
  • 公司股东之间的争议:代表一家上市公司控股公司的股东/董事就董事会控制权纠纷引致的高等法院诉讼中提供法律服务。
  • 商业诉讼:代表一家英属维京群岛公司,于高等法院针对一国有企业的离岸子公司提出诉讼。该案争议源于一家在中国内地拥有庞大资产的企业之股份买卖。
  • 挪用资金:代表一家澳大利亚赌场营运商及其关联公司,就其涉嫌收取原告律师事务所前合伙人挪用的资金,在高等法院的多方诉讼案件中提出抗辩。
  • 上诉:代表私人投资公司,就其因中止销售一家香港酒店引致上诉法庭及终审法院诉讼,以及就两家银行强制履行合约引致高等法院诉讼,提供法律服务。
  • 公司清盘:代表少数股东成功申请临时资产冻结令禁止消耗公司的资产,并进一步在不公平损害及清盘程序中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 银行及监管:代表客户就其与一家台资银行之间关于违规销售累积认购期权合约及外汇金融产品的纠纷提供法律服务。
  • 监管及证监会诉讼:代表一家企业客户,就其涉嫌挪用开放式投资计划资金所引致的禁制令诉讼及证监会相关监管诉讼,提供法律服务。